赵玉杰律师网

专业、勤勉、尽责

IP属地:上海

赵玉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486804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体检能否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4日|分类:保险理赔 |82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5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公司组织甲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载明“乙肝两对半检测提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e抗体弱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腹部超声提示:肝脏弥漫性改变......"

2018年11月2日,保险公司通过问卷对甲“肝炎或肝炎带菌”进行了询问,甲在问卷中写明“2004年体检时发现肝炎带菌......”,11月4日,保险公司因甲“肝炎病毒携带、肝脏B超异常”加费承保。

2019年5月24日,甲因右肾占位在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肾透明细胞癌、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投保时未告知其在2012年8月16日住院病历中确诊的小脑梗死和II型糖尿病为由,解约并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体检程序能否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裁判要旨】

1、健康告知事项中保险公司问询的事项包括:是否现在患有或过去曾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脑梗死和糖尿病,甲2012年曾患有小脑梗死和糖尿病,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2、虽然保险公司组织甲进行了体检,但体检项目不包括脑梗死和糖尿病检查项目,体检不能免除甲的如实告知义务。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体检项目未包括脑梗死和糖尿病的检查,保险人无从得知甲体检报告之外的情况,不能从体检结果知晓甲存在脑梗死和糖尿病的情况,体检程序的介入不能免除甲的如实告知义务。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486804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5290

  • 昨日访问量

    127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玉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