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企业管理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关于雇员的定义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A于保险合同期间在某钢管厂工作时受伤,某钢管厂垫付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A与某钢管厂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赔。
钢管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向钢管厂支付保险赔偿金。
【争议焦点】
雇员与雇主不具有劳动关系,雇主责任险一定不赔吗?
【律师解读】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是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限缩保险责任范围牵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重大利害关系,故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说明该条款。
案涉保险合同中,雇佣关系特指劳动关系,保险人从主观上未意识到有对该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必要,从客观上亦未作出提示说明,钢管厂主张雇员定义条款不成为案涉保险合同的内容,法院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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