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所有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
保险期间内甲驾驶被保险车辆时与逆行骑电动自行车的乙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乙腿部轻微伤。交警部门认定甲乙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车损险理赔,保险公司支付了2万元理赔款,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向被保险人甲给付保险金2万元后,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负事故同等责任,故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支付赔款1万元。
乙则认为对案涉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高于非机动车,本人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时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另外乙在事故中存在非机动车的损失及人身伤害,亦未受到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驳回
【争议焦点】
甲驾驶机动车与乙驾驶非机动车相撞并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否向乙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裁判要旨】
关于非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行人)是否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车损问题,目前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法律适用时应充分考量《侵权责任法》或《民法典》侵权编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作出的特别安排,遵循上述法律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同时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宜支持保险人向非机动车一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律师解读】
1、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相应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乙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应以案涉交通事故中作为机动车一方的甲对作为非机动车一方的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为前提。
2、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机动车一方车损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根据其过错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应充分考量2009年《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遵循上述法律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从双方行为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来看,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失的因果关系更小、原因力更弱;从当事人的过错来看,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是该高速运输工具便利利益的拥有者及“高速危险”结果的控制者,故应是该侵害发生的行为主体及责任主体。结合本案的事故原因、保险情况等,尽管交警对认定甲乙负事故同等责任,但乙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宜支持甲向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而保险公司不能对乙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如果您遇到保险法律问题,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