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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律师|非全日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267人看过

一、关键词

劳动争议、非全日制用工、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

二、裁判要旨

     员工诉称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三、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常先生入职A公司,从事餐厅辅助性杂工。

2017年9月,A公司通知常先生不用上班,常先生不服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自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

A公司辩称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非全日制无需签订书面合同,常先生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于法无据。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常先生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70元。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常先生与A公司之间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作形式。”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本案中,常先生的工作时间双方均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常先生称其每天工作时间超出8小时;A公司称常先生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但A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不能证明用工方式,A公司未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常先生每天工作时间,A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而且,常先生与A公司之间劳动报酬结算时间均为月结。故对A公司称对常先生系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应认定常先生在A公司单位属于全日制用工。自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将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六、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有可能被认定全日制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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