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劳动争议、社保缴纳、经济补偿金
二、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三、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刘先生到A公司参加工作。
2017年9月,刘先生以A公司未缴纳社保提出离职,A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引发争议。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刘先生经济补偿金4505.37元。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未按规定给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刘先生要求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应向刘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经济补偿金的应从2016年8月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即4505.37元(3003.58元月×1.5个月)。
六、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时,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规定旨在保护劳动切身利益,因为大多数劳动者在用工关系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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