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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律师|违法转包,实际施工的员工与发包不是劳动关系?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401人看过


一、关键词

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违法转包

二、裁判要旨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三、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林先生经同乡介绍,到李先生承包的工地干活,李先生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

2017年12月,林先生在工地受伤,李先生支付医疗费1万元。

2018年4月,林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转包方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仲裁请求,不服提起诉讼。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先生诉讼请求。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林先生和发包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林先生林国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包方把涉案工程发包给A公司,自然人李先生承包了引桥下部工程,林先生在工地工作期间,由李先生对其管理,为其发放工资,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号)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A公司与林先生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经济上双方也无权利义务关系。A公司与林先生双方在人身和经济上无从属性,故林先生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六、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劳动者在干活期间发生事故,确认劳动者与谁存在什么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实践中,建筑工程施工多存在挂靠和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很多劳动者去干活都是由违法包工头负责管理及发放工资,建议发生事故直接以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违法转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要直接跟转包人或者发包人确认劳动关系,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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