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孙某珍故意伤害案 轻判

发布者:陈亮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8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案件,案件从被告人被拘留到法院判决下来一共历时3个半月时间,在刑事案件中算是周期很短的了,主要是案件不大,如果法律程序拖太久了会对被告人不利,于是陈亮律师积极的跟公安、检察院、法院沟通希望能够早点审结,另一反面又建议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争取法院从轻处罚的机会。本案正常量刑应该在8个月——1年6个月,最终获得了6个月的从轻处罚结果。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92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珍,女,1968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2018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陈亮、 陈菁炜,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珍被控故意伤害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4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珍及其辩护人陈亮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珍及家人租住在本区豹澥镇上街头一私房,在本区豹澥镇从事售卖蔬菜职业,系个体经营户。被告人孙某珍的家人经常在晚上驾驶货车外出购进蔬菜,次日凌晨驾驶货车购得蔬菜回租住地卸货,卸货时发出的声响影响到邻居即被害人谢某及老伴张某的休息,引起被害人谢某夫妇的不满。2018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珍的丈夫刘某回到上述租住地,遇邻居张某上前就前述影响其休息的事情进行理论时,双方发生口角、拉扯。被害人谢某因担心老伴刘某被打出门劝阻时,被告人孙某珍当即推打被害人谢某致其倒地,后又上前用脚踹打被害人谢某,终致其受伤。


经法医临床学鉴定,被害人谢某的主要损伤为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第6肋不全性骨折。其中:左侧第6肋不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孙某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孙某珍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谢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核实赔偿及谅解情况的工作记录、被害人出具的谅解协议书及收条,被告人孙某珍的供述及其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珍因民间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孙某珍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视被告人孙某珍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珍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俞 x飞


审 判 员  余 x杰


人民陪审员  刘    x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芷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