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青伍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激励民间借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多次出借900万疏忽风险,借款公司破产重组。

发布者:严青伍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4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多次出借900万疏忽风险,借款公司破产重组。


原告彭某诉被告叶某、广州某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京0101民初17636号民事调解书。严青伍律师团队作为原告彭某的代理人,为了迅速确定债权,在本金、利息都支持的情况下同意调解结案,从立案到结案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为后续的执行赢得充足的时间。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月利息为每月千分之十二,借款期间为一年,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将出借款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被告出具收据。


2018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月利息为每月千分之十二,借款期间为一年,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将出借款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被告出具收据。


以上两笔借款原告向被告出借后,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的义务如期向原告支付本金和利息,2018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该二笔借款进行续借,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续借期限为:2019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约定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利息汇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8年12月17日,被告又因临时周转需要,与原告最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3月29日,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约定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利息汇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如期将借款汇入了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了“收据”一份。,被告于2019年4月8日支付本金100万元,其他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未支付。

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广东某面粉有限公司、被告叶某共同偿还原告彭某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9月8日的利息1122229.75元及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其中于2019年11月15日前给付截至2019年9月8日的利息1122229.75元:2019年12月15日之前给付借款本金100万元;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700万元及自2019年9月9日起按照前述标准计算的利息于2020年2月29日前还清)。


(三)律师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中尤其注意多次借钱的情况,往往借款人可能早已经无力还款,但出借人也许基于信任或者高利息而不惜再次多次出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此大额的出借一定要经过律师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调查资产是否被抵押、质押及借款人的诉讼情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