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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合理律师费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者:严青伍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2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合理律师费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文某诉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京0112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严青伍律师团队是原告文某的诉讼代理人。


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法庭全部支持我方诉求。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0日,常某向文某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借款人)常某因生意周转,近日缺少资金,向(出借人)文某处借款85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至,借款期限利息月付3%。本人承诺:以上借款到期之前,一定全额一次归还(出借人)文某,若到期未能全额归还,本人(借款人)常某自愿按借款总额S%向(出借人)文某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文某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常某有关的任何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时,借款人自愿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常某、文某在落款处签字确认。借条签订后,文某通过平安银行分别向常某转账支付5万元、35000元,共计85000元。常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文某款项85000元。此后,常某向文某支付了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的利息,剩余借款本息未支付。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京0112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文某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文某、常某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常某收到文某出借款项后,理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现拖欠借款本金3500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责。故对于文某要求常某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文某要求常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常某已支付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的利息,故利息起算时问应为2018年6月10日,故对于文某要求常某支付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亦子以支持。关于文某要求常某支付违约金425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中利息及各种违约金或逾期利息等加起来不能超过24%/年,但约定的合理的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法院还支持了律师费的诉求。


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不能因为高息而冒险出借资金,对于大多不具备风险意识的人来讲,将钱存在银行是个明智的选择,贬值总比有借无还或者被骗的一干二净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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