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10905号民事判决书,严青伍律师代理原告,胜诉,被告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京01民终9873号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特别具有典型性,是遗产分割过程中引申出来的合同纠纷,类似纠纷在遗产继承中特别多,
一、案情
原告(继承人)与被告(其中一位继承人之女)及其他继承人共同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某小区的房改房一套,各继承人一致同意将房产登记于被告名下,房产买卖或出租所得收益由三家继承人各分33.33%。
因产权单位系被继承人单位,产权单位要求各继承人除了书面协议同意登记在被告名下外,还需要对该协议做公证方能过户到被告名下。因此各继承人签订该协议并公证。
2018年6月10日,被告出售该房,但拒绝对其他两家继承人分配,理由是房本是她的名字并且已经做过公证,她有权得到全部房款。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庭,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份额。
二、争议焦点
经法庭调查,诉争的房改房如登记在被告名下,必须经各继承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同意登记在被告名下,而且《遗产分割协议》必须公证后方能过户登记在被告名下。
当时之所以各继承人同意登记在被告名下,主要是基于信任,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方便处理后续出售出租事宜。
公证书的作用就是为了过户将遗产变为所有继承人的财产然后出售或者出租获得收益,没有所有继承人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就没有公证书,公证书是为了实现《遗产分割协议》的目的而存在的。至于公证书中所说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那是相关法律的形式要求,并不影响《遗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更不会影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的分割约定。
因此被告所说的《公证书》内容取代了《遗产分割协议》内容,公证书中所说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的说法法庭未采纳。
三、法院判决
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售房款160多万元。
四、风险提示
因遗产继承分割财产引申出来的合同纠纷特别多,本案当事人因为信任,《遗产分割协议》制作很草率,《公证书》的性质也没有进一步约定,导致后来的纠纷发生。
类似的纠纷一定要写明确房产的权益归属及如何分割,别因家族感情因素疏忽了重要的细节。一个不诚信的被告让三个家庭感情彻底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