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青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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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合同纠纷【胜诉】:委托炒股有明确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内容认定双方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严青伍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17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诉段某委托炒股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7861号民事判决书。严青伍律师作为李某的代理人,经过数次开庭,取得胜诉的结果,法庭全部支持我方诉求。

民间存在大量的委托炒股现象,本案具有很典型的代表意义,带给我们很多思考,下面对本案进行复盘,期待大家有所收获。

  • (一)基本案情

段某系银河证券的业务员,在某玉店认识了李某,经双方协商,李某在银河证券开户,段某代为炒股,双方签订了一份《股票操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出现亏损由段某承担,后来因股市原因,连续亏损,段某无钱弥补亏空,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段某无力偿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万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7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段某赔偿李某30万元。

(三)裁判理由

《股票操作协议书》和《借条》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李某与段某签订的《股票操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段某为李某出具的《借条》虽名为借条,但从内容上看,应为双方《股票操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出现亏损情况的具体履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段某主张该《借条》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李某也否认段某所陈述的内容,法庭对段某的抗辩不予采信。因此李某要求段某赔偿损失30万元于法有据。

(四)律师风险提示

因委托炒股理财等发生纠纷的案例层出不穷,作为委托方一定自行聘请律师制作委托炒股协议,而不能使用职业炒股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炒股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很多条款陷阱,切勿上当受骗。

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当事人法律意识比较强,及时签订了《股票操作协议》来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亏损责任,后续的《借条》确定了债权具体金额,为本案的胜诉提供了很好的证据支持,否则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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