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溧商初字第0019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超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