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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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陈思文律师代理执行异议案,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回欠薪15万元

发布者:陈思文 时间:2026年04月27日 118人看过 举报

2026-04-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的:15万元 | 关键词: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法院强制执行却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执行难”。陈思文律师代理劳动者,通过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成功穿透公司面纱,让恶意转让股权、财产混同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为当事人追回15万元欠薪。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原工作单位H公司发生劳动报酬争议,经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其工资15万元。裁决生效后,公司拒不履行,李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女士委托陈思文律师继续维权。陈律师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仲裁期间及裁决生效后,其唯一股东李某将所持99%的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第三方,同时将1%股权转让给另一自然人,公司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此外,公司财务极度混乱,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律师价值

陈思文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19条,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李某为被执行人。陈律师指出:

财产混同李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期间,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频繁转账,且拒不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依法应推定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恶意转让股权李某在明知公司欠薪且仲裁已受理的情况下,以0元对价转让股权,明显属于逃避债务行为,即便转让股权仍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裁定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李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追加裁定。

判决结果

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追加李某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公司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案例启示

本案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关键作用: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律师可以通过调查公司财务、股权变更等线索,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财产混同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打破公司法人独立性的壁垒,切实实现劳动者胜诉权益。陈思文律师以扎实的公司法功底和执行经验,成功帮当事人追回了“沉睡”的欠薪。

陈思文律师,咨询电话:18162631479(微信同号),于武汉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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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20********3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