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的:15万元 | 关键词: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法院强制执行却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执行难”。陈思文律师代理劳动者,通过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成功穿透公司面纱,让恶意转让股权、财产混同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为当事人追回15万元欠薪。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原工作单位H公司发生劳动报酬争议,经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其工资15万元。裁决生效后,公司拒不履行,李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女士委托陈思文律师继续维权。陈律师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仲裁期间及裁决生效后,其唯一股东李某将所持99%的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第三方,同时将1%股权转让给另一自然人,公司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此外,公司财务极度混乱,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且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律师价值
陈思文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19条,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李某为被执行人。陈律师指出:
财产混同:李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期间,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频繁转账,且拒不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依法应推定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恶意转让股权:李某在明知公司欠薪且仲裁已受理的情况下,以0元对价转让股权,明显属于逃避债务行为,即便转让股权仍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裁定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李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追加裁定。
判决结果
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追加李某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公司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案例启示
本案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关键作用: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律师可以通过调查公司财务、股权变更等线索,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财产混同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打破公司法人独立性的壁垒,切实实现劳动者胜诉权益。陈思文律师以扎实的公司法功底和执行经验,成功帮当事人追回了“沉睡”的欠薪。
陈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