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的: 185,000元本金及利息
案件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夏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徐先生18.5万元。后因徐先生迟迟不还,夏先生委托陈思文律师提起诉讼。徐先生却辩称,这18.5万元并非借款,其中10万是代朋友公司支付的“过账”款项,另外8.5万是夏先生应支付给他的“居间费”。
【律师工作】
面对被告的全盘否认,陈思文律师并没有慌乱。陈律师紧紧抓住“转账凭证”这一核心证据,明确指出:原告已就借贷事实完成初步举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被告主张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中,徐先生提供的所谓“过账”和“居间费”证据,要么合同主体不符,要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力薄弱,无法推翻转账凭证所反映的借贷事实。在一审、二审过徐中,陈律师都清晰地向法庭阐述了这一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陈思文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徐先生偿还18.5万元本金及利息。徐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样采纳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徐先生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成功维护了出借人夏先生的合法权益。
陈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