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4月,某石材行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某石材行提供大理石,陈某甲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并加盖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印章。同年8月,陈某甲及其子陈某乙出具《结算单》,确认某市某收费站、某收费站、某服务区等工程的大理石款共计68万元。此后,某建筑公司陆续支付部分款项。2022年,某石材行起诉某建筑公司与陈某甲,要求支付剩余货款21.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查明,陈某甲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其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判令陈某甲支付剩余货款21.5万元及逾期利息,某建筑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不承担责任。陈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某建设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履行情况、债权债务金额等应如何认定,应由谁承担付款责任。上诉人陈某甲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且其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被上诉人某石材行及原审被告某建设公司、某建筑公司均答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陈某甲作为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且诉讼时效并未经过。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某石材行可随时要求履行,且其在2020年间积极催款,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合同相对方及付款责任,综合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过程,陈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其为涉案合同实际相对方及工程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生效裁判已确认陈某甲获取了包含材料款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某建设公司不承担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梁慧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围绕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进行有力答辩。通过梳理基础建工案件中陈某甲作为实际施工人已获取全部工程款的证据,论证材料款应由陈某甲承担。同时,针对上诉人逾期提交的新证据,从证据规则及关联性角度进行有效质证,成功维护了一审判决中某建设公司免责的有利结果,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梁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