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9月,某电力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某公路建设项目配套房建工程施工某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电气安装合同,约定由某电力公司承包某服务区及某收费站的10KV外部供电等工程,总承包价185万元。合同由实际施工人陈某甲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工程完工后,某电力公司主张工程款197万余元及利息、违约金,起诉某建筑公司。一审法院查明,前诉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建设公司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工程后非法转包给陈某甲,陈某甲为实际施工人,且前诉已将某建筑公司对外支付的各项费用作为对陈某甲的代付款项予以扣减,认定某电力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已包含在支付给陈某甲的款项中,故驳回其诉请。某电力公司不服上诉,某建设公司委托梁慧律师作为第三人代理人参与二审。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是案涉电气安装合同对某建筑公司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某电力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是否应当支持。某电力公司主张项目部印章对外代表某建筑公司,且内部转包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某建设公司梁慧律师则抗辩称,前诉已确认陈某甲为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款已在生效判决中结算,某建筑公司不应重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章效力关键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理权。陈某甲并非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其签订合同属无权代理。且案涉合同加盖的是项目部专用章,该印章无对外签订合同权限,某电力公司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不构成表见代理。故案涉合同对某建筑公司无约束力,某电力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付款缺乏合同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万余元由某电力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梁慧律师在本案中作为原审第三人某建设公司的代理人,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法律关系。面对上诉人试图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张,梁慧律师敏锐指出前诉生效判决已对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工程款结算作出既判力认定。庭审中,梁慧律师围绕“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不成立”展开有力抗辩,强调项目部专用章的权限限制及上诉人的审查过失,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变,有效维护了某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陷入重复担责的风险,展现了深厚的建工领域专业素养。
梁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