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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二审成功维持原判!

发布者:魏莉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14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深圳YP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P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YP公司及其代理人,被告顾某及其代理人魏莉莉参加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6月24日,顾某与YP公司签订《精装意向书》,双方约定,该意向书签订后顾某需支付一万元定金,签订精装合同后自动转为装修款。当日,顾某通过刷卡方式支付10000元定金,并收取收据一张,收据上加盖了YP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16年7月19日,顾某(甲方)与YP公司(乙方)签订《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工程地点为案涉房屋;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工程期限100天;工程总价为322107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5%计80526元;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50%,瓦、木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5%。合同落款处乙方加盖有公章。当日,顾某通过刷卡方式支付装修首付款70526元,并收取收据一张,收据上加盖了YP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18年7月2日,顾某委托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向YP公司发函,以同小区已交付业主均反映YP公司存在拖延工期,装修质量差,已有大批业主诉至法院为由要求解除合同。2018年7月11日,该函件被YP公司拒收,7月12日被退回。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顾某与深圳YP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7月11日解除;二、深圳YP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顾某工程预付款80526元及利息(以8052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为906.5元,保某费1020元,合计1926.5元,由深圳YP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YP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YP公司是否与顾某签订了《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YP公司是否应当向顾某承担返还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

YP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上诉人深圳YP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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