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富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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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主任律师执业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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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解释

作者:杨士富兼职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6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杨士富,男,1964年1月生,汉族,辽宁锦州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锦州
  • 执业单位: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719********95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