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富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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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主任律师执业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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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作者:杨士富兼职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4次举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杨士富,男,1964年1月生,汉族,辽宁锦州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锦州
  • 执业单位: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719********95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