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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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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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李某抚养权变更纠纷

发布者:田丽娟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彭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李某某由男方李某抚养。2023年之后,李某某出于对彭某的依赖,大部分时间跟随彭某生活。李某既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亦不支付抚养费。彭某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追索抚养费。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该司法解释将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由“可以听从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变更为“应当听从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子女作为被扶养人,其真实想法至关重要。

当时,李某某已年满8周岁。经与李某某交流,代理人发现其对彭某有较强的感情依赖,反复强烈表示要跟随彭某生活。结合自李某某上小学以后,大部分生活、学习皆是由彭某某负责,且彭某有稳定收入来源,具有抚养能力等因素,代理人认为,抚养权变更条件成立,彭某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追索抚养费,遂代理彭某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员听取了李某某的个人意见,审查在案有关李某某学习、生活的证据,并调查李某、彭某的经济情况,最终认定彭某具有抚养的能力和意愿,判决抚养权由李某变更为彭某,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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