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丽娟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发布者:田丽娟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3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王某受他人之邀前往澳门找工作。后在他人介绍下,从事刷卡转账业务。王某先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后帮助他人进行取现操作,王某从中获利2万元。后王某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拘。

律师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具体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2020年,全国开展“断卡”行动,帮信罪的适用范围从线上转移到线下,帮信罪成为刑事犯罪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其中,非法买卖“两卡”“四件套”类型的帮信行为,在帮信罪中占比较高,而与之相关联的非法买卖“两卡”“四件套”后,行为人还实施了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对于该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帮信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中存在不同观点。

对于行为人仅实施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等行为,行为人的账户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认定行为人构成为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与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但对于行为人除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等支付账户外,还实施了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司法实践中,有些被认定为构成帮信罪,有些被认定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个人认为,对于后一类行为的定性,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行为人是否知晓款项性质进行区分认定。行为人可能知晓款项性质涉嫌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对于明确不知晓款项性质的,依法应认定为帮信罪。但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取现操作的,一般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在认定掩瞒罪的“犯罪所得”时,以查证属实的犯罪数额为定罪量刑依据,如银行账户中经查证属实的被电信诈骗金额,以此避免量刑过重。

案件结果

辩护人介入后,经向王某仔细了解案情,认为王某涉案情节较轻,遂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因王某某陈述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掌握证据不符,公安机关不予同意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详细向王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向检察机关申请不予逮捕。经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同意再次提审王某,并在提审王某后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后在法院审理阶段,王某被判处缓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