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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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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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宁波某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田丽娟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161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陈某受雇于宁波某专业合作社,在宁波某专业合作经营的果园内种植各种蔬菜及水果秧苗。2023年11月,因雨天路滑,陈某在工作中不慎滑倒,致掌骨骨折。陈某受伤,因双方就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欲起诉宁波某专业合作社。

律师分析

因陈某受雇时已年届58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等相关规定,陈某与宁波某专业合作社应成立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陈某系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宁波某专业合作社应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代理陈某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诉讼过程中,经与宁波某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员多次协商,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宁波某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向陈某支付全部赔偿款,陈某收款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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