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因此,法院确定的催告期间内,若没有人申报权利,就意味着催告中的票据权利归属应为申请人。此后,根据申请人是否选择提出判决申请行为,具体后果存在两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是说,既可能出现人民法院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结果,也可能出现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