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示催告,是一种特别程序,是指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持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处于不明状态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否则将由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对前述条款加以补充,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因此,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的方式申请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