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在原定日期开庭审理案件,遂将开庭审理延迟到另一日期。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既可以当庭通知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不能即时确定的,可另行通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其中,属于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较多,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被拘留,无法继续开庭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