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法院对当事人提请的诉讼立案受理后,根据“繁简分流”的办案原则,首先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其适用的程序种类,比如决定案件是采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的问题。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理:(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