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佰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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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诉讼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533人看过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活动进行中,由于法定特定情形的出现,使当前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诉讼活动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终结本次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可见,诉讼终结的适用将形成在法律层面上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后果,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条规定并未采用“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等类似兜底规定,也就意味着除上述法条明确列明的适用情形,即便存在其他对诉讼产生严重阻碍的事由,也不得任意扩张适用诉讼终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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