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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佰刚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商标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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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2日|分类:取保候审 |798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由此可见,如果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即使用不太影响该财产价值时,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还可以被继续使用。但如果是由人民法院保管或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是不能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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