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承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与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则由其对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这也只是一般的原则,例外情形还要参照法律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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