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单位参加诉讼的,界定“法定代表人”根据单位的不同类型依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因此,参加诉讼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依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原则上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来代表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