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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商标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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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严重亏损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行吗?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901人看过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此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公司能以严重亏损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有的还要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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