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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404人看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单位是不可以将新员工的试用期设定为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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