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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交“押金”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吗?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1586人看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法律对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行为是禁止的,即不允许收取“押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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