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佰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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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商标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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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哪些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719人看过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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