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涉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物返还纠纷。委托人于
2001 年从案外人处受让取得两块合计 2 万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该土地源于 1994 年、1995 年村委会与案外人签订的 30
年、50 年租赁合同,且合同经公证并明确允许转租。后村委会以租赁合同超 20
年无效、受让行为系非法买卖为由,起诉要求委托人返还土地及地上物。一审驳回村委会诉求,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本人作为二审阶段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办理,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两大法律难题: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案涉合同签订于《合同法》《民法典》实施前,当时无租赁期限强制限制规定,如何界定合同效力;二是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的特殊规则,《民法典》705 条 20 年上限是否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区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优先级;三是转租 / 受让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村委会主张受让系非法买卖,需论证转让行为的合规性。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核查三份关键合同、公证书、转让付款凭证等核心证据,梳理合同签订背景、履行细节及权利流转脉络,明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法定公证程序、已实际履行多年且无争议的关键事实,为后续法律论证夯实基础。
针对村委会 “超 20 年部分无效” 的核心诉求,重点从两方面展开抗辩:
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合同签订时无租赁期限强制性规定,《合同法》《民法典》的 20 年限制条款无溯及力,案涉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
区分一般法与特别法,《民法典》705 条是普通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而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应优先适用土地管理相关特别规定,案涉合同期限未超同类国有建设用地最高年限,合法有效。
同时,明确案涉合同约定允许转租,委托人受让行为合法,并非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村委会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清晰陈述代理意见,逐一驳斥对方法律误区,重点强调合同严守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指出村委会违背契约精神、恶意反悔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引导合议庭采纳我方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未到期,委托人受让行为合规,判决驳回村委会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无需返还土地及地上物,彻底胜诉。
法律适用需兼顾时间效力与特别规则,涉旧合同纠纷,优先核查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避免机械适用新法;集体土地纠纷需区分一般法与土地领域特别法,精准把握适用边界。
证据是胜诉核心,此类案件需重点留存合同、公证文件、付款凭证、履行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筑牢权利基础。
律师需精准拆解争议焦点,直击对方法律漏洞,结合法理与事实强化抗辩,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