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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效力抗辩,成功驳回全部诉求

2026-05-19
2026年05月19日 | 发布者:刘文玉 | 点击: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件概况原告:某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告:自然人甲(委托代理人:刘文玉律师)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迁出并返还两块合计约 2 万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同时返还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及附着物,并承...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原告:某村集体经济组织

被告:自然人甲(委托代理人:刘文玉律师)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迁出并返还两块合计约 2 万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同时返还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及附着物,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背景

早年,原告将涉案第一块土地(约 1 万平方米)出租给案外人 A、B,租期 30 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合同经公证。

次年,原告将涉案第二块土地(约 1 万平方米)出租给案外人 A、B,租期 50 年,合同经公证,明确约定承租期内可转租、转让,出租方不得干涉。

多年后,案外人 A 将上述两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资产整体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对价后一直合法占有、使用至今。

原告以 “转让未经同意、属无权处分” 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迁出并返还全部资产。

三、被告方(刘文玉律师)主要抗辩要点

诉讼时效已届满:自原告知晓转让事实至起诉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 20 年最长保护期限,依法应驳回起诉。

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案外人 A 设立的企业早年已取得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证,权属清晰、手续完备。

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原始租赁合同明确允许转租、转让;案外人 A 转让地上资产,依据 “地随房走” 原则,被告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涉案租赁期限均未届满,被告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与案外人 A、B 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明确约定允许转租、转让。

案外人 A 与被告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已合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资产。

涉案租赁合同租期均未届满,原告无权主张返还。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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