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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6-05-19
2026年05月19日 | 发布者:刘文玉 | 点击: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情简介本案为标的额约 43 万元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纠纷涉诉,胜诉后申请法院查封开发商名下一套价值约 43 万元的商服房屋。我方当事人此前通过合法以房抵债方...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标的额约 43 万元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纠纷涉诉,胜诉后申请法院查封开发商名下一套价值约 43 万元的商服房屋。我方当事人此前通过合法以房抵债方式取得该房产并实际入住,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对涉案约 43 万元房产的强制执行。

二、案件难点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涉案房产价值约 43 万元,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且系以房抵债取得,对方质疑交易真实性,主张我方不具备排除执行资格。同时,房屋长期未过户,易被对方放大过错责任,如何完整固定交易、付款、占有及无过错事实,是本案胜诉关键。

三、律师代理工作

(一)全面固定证据,夯实约 43 万元交易事实

接受委托后,律师系统梳理全部关键材料:原始借款凭证、以房抵债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 43 万元全额收款收据、物业费缴费记录、入住证明等。精准核对交易时间、约 43 万元付款节点、实际占有时间,形成证据闭环,清晰印证约 43 万元房产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精准适用法律,论证排除执行法定要件

律师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围绕约 43 万元房产逐项论证:一是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涉案房产;三是已全额支付约 43 万元购房款;四是未过户系开发商原因,我方无过错,完全符合排除执行条件。

(三)庭审专业抗辩,强化裁判逻辑

庭审中,律师聚焦约 43 万元房产争议焦点,逐一驳斥对方不合理主张,清晰阐述交易背景、履行细节及法律依据,强调合法买受人对约 43 万元房产的权利应优先保护,引导合议庭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

四、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不得执行涉案约 43 万元商服房产,案件受理费全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五、办案启示

对于约 43 万元此类金额明确的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完整证据链、精准法律适用是胜诉核心。律师通过专业证据组织、精准法律论证,成功阻却执行,为同类金额不动产维权提供有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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