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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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49人看过

  案情:

  2009年7月20日,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三将其名下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李四,房屋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李四预付房款80万元,余款于同年10月20日前张三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张三承诺在10月20日之前协助李四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李四按约付清了房款,张三也交付了房屋。后张三反悔,不想把房子卖给李四。2009年10月20日,李四依约要求张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张三拒绝,张三于是诉至法院,以房屋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法院判令李四归还房屋,并表示愿意退还房款本息,后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且已房款两清,张三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侵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房屋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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