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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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回房屋涨价损失?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529人看过

  房价上涨,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回房屋涨价损失

  案情:

  2003年8月6日A与B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协议》,A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B的一套住房。当日,A向B支付了定金2万元,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A入住该房屋。2004年1月,A将房屋余款交与双方认可的中间人。这套房屋是B于2001年6月份从所工作的C公司处购买。购买时,B保证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如提前要求离开,公司有权收回房屋。2004年6月9日,房屋产权登记于B名下。2004年11月22日,A与B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手续材料不齐备,当日过户手续未定成。B当日缴纳了房改房出让金及契税。之后,B未再继续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事宜,房屋产权证原件一直在B手中。2005年10月29日,C公司根据与B之前签订的《个人购房协议》的约定,要求收回房屋。2005年11月29日,朝阳法院判决,房屋归C公司所有。A起诉后,房屋的所有权于2007年7月30日后重新登记至C公司名下。A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B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损失,即诉争房屋现市场价值与合同交易价的差额50万元。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B以长期不作为的方式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采取与C公司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判决使B获得履行与A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障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预解除,B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A目前的损失主要体现为丧失了诉争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诉争房屋的现市场价值与双方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从而使A得以购买同等水平的其他住房。根据价格部门的评估,这套房屋在当时市场价格水平总价应为70万元,与双方合同约定价款20万元的差额为50万元,此金额系B对A的损失赔偿额。因此,判决B赔偿A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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