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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房屋差价可以得到赔偿?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581人看过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房屋差价可以得到赔偿

  案情:

  2009年8月17日,王先生向胡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先生购买胡女士二手房一套。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胡女士定金2万元,并打定金收条一份,明确房屋售价为206万元,2009年8月20日王先生向胡女士支付首付款30万元。之后不久,胡女士看到北京市房价上涨,自已卖出的房屋升值不少,就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书面要求胡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王先生遂于2009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庭上,胡女士称当时其实讲好的价格是206万元,为偷漏税款,双方才在合同上约定房款为100万元,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因房价上涨,不愿再以206万元的房价继续履行合同。审理中,因胡女士支持不愿再履行合同,经法院释明,王先生变更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增值。经法院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结论为:2009年12月,上述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2,131,000元。遂判决: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胡女士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71,000元。

  案例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胡女士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应由胡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另《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导致王先生要用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同类型房屋,造成了其可得利益的损失,法院根据此认定王先生有经济损失,通过房产评估,确定胡女士应根据增值评估的结论向王先生赔偿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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