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物业费纠纷中,朱某辩称自己的房屋空置了一年半,该期间段的物业费应当享受七折优惠。近日,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这起物业合同作出一审终审判决,判令朱某夫妇须全额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8166元。
2011年11月,朱某夫妇购买了位于市区一处商品房。2013年4月,朱某从物业公司拿到钥匙后便于次月开始装修,同年8月完工。但朱某一家并未立即入住,直到2014年10月,朱某全家才正式入住新房。
因空置折扣问题,朱某夫妇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拖欠了2014年5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2015年8月,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朱某夫妇告上了法院。
律师认为: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本案中,朱某夫妇从2013年5月开始即已着手装修, 因为房屋交付给业主后,业主对房屋已经享有基本的处分、使用权利,进驻装修后就会产生生活和装修垃圾,业主即开始实际享受关涉自身利益的物业服务,故此时应视为已实际入住。同时,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空置期间物业费应当享受七折优惠的决定,法院遂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