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双亡可不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看来,法院将孩子双方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属于法定的离婚条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宣判离婚是可以接受的。
案例:(2002)善西民初字第184号
基本案情:原告钟某为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下半年登记结婚。1995年和1997年各生育一子,现均已死亡。1995年10月收养一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很少关心夫女,不尽家庭义务。1999年下半年,被告私自出走,去向不明,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教育。
裁判原文节选: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生育二子,均因疾病等原因而死亡,这影响了夫妻关系。被告长期离家不回,原告也未采取积极的有益于家庭的措施,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蒙某离婚;
二、女儿钟淑婷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至其十八周岁。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