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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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履行赠送面积承诺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2040人看过

2009年,张某看中了一套别墅,不论是整体结构、外观设计还是周边环境都很合张某心意。尤其开发商承诺赠送院子,面积还不小,在别墅一层的楼梯可以直达,东西互通,形成整体亭院式格局,非常美观。张某当即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全额支付房款,就等期房到手好好装修一番。谁知一年后交房时,房屋设计结构大变,一堵新砌的墙将张某别墅的东院隔断,并修改了楼梯朝向,院子减少了约30平米的面积。张某多次要求开发商恢复原状并解决问题,并在《房屋交接书》中注明了问题,开发商称赠送的面积并不属于产权面积,未写入购房合同,并且都是按照设计图纸交付,不存在任何问题,更以领导更换频繁无人主事等诸多理由予以拖延。眼看交涉无果,张某也无法使用东院,大大降低了别墅的整体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张某只得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损失30万元。
  庭审过程中,开发商辩称原告张某在《房屋交接书》中注明是房屋质量问题,而非院子面积缩水问题,但在法院规定限期内未能提交原告张某房屋维修的相关记录和院子、围墙等构建的相关设计图纸,且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开发商还称院子的面积是属于赠送面积,是由张某和邻居公用,未写入购房合同,面积的大小与房屋总价无关,被告作为开发商在法庭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相应院子隔墙应予拆除的设计图纸。
  律师认为:
  从合同诚实信用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范出发,对于房屋及其院子等附属设施的交付应当依照建设图纸的设计进行,开发商无权在设计图纸之外对交付标准进行任意变更。开发商的交付不符合设计图纸的交付标准,并采信原告坚持的争议院子应为其独用的主张。根据院子的市场价值酌定由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6万元。
  最终考虑到房屋及院子的现状及格局,不适宜将争议院子划归至原告的院内,以免新的邻里纠纷产生,园区法院根据院子的市场价值酌定由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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