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物业无权拆除小区内违法建筑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1日|分类:消费权益 |792人看过

徐女士居住在某高层住宅17层。2013年,徐女士楼上住户韩某对住宅进行装修,并在北露台上搭建假山景观水系等设施,而北露台正是徐女士家房屋的房顶。韩某装修完不久,徐女士发现自家厨房有渗水现象,渐渐的,渗水从厨房蔓延至客厅、卫生间、阳台,徐女士房屋的地板、墙壁也逐渐变烂发黑,严重影响到徐女士的居住环境。徐女士将情况反映给小区物业,要求物业公司拆除违法建筑。物业公司在了解情况后向韩某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韩某置若罔闻。为此徐女士还停缴了每个月的物业费向物业公司抗议。然而,情况并未得到好转。
  2014年,徐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拆除搭建设施,并赔偿损失10万元。同时,徐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应对韩某的这种行为加以制止,但是物业公司中是发送了整改通知书,并未采取实质行动加以制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认为: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韩某未经批准在北露台搭建景观水系等设施,导致楼层渗水,损坏了徐女士房屋内装修和部分财产,应判令韩某拆除违法建筑,并赔偿徐女士的各项损失。而物业公司对韩某的行为已进行了劝告,且已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在小区违法建筑问题上,业主往往存在一个误区,他们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单位理应承担起强拆职责。实际上,物业公司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并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强制执法权。对于违法建筑,物业公司仅限于向搭建违法建筑的业主予以劝阻、制止,在劝阻、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最终的执法权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公司在行使管理权时要想有章可循,在签订物业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增加规章条款达到约束业主私搭乱建行为的效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