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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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496人看过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有很大区别。
  何谓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它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具备债的担保作用,但是不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是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而给付方违约,收受方则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1.地位不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而订金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无所谓主从关系。2.作用不同。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对当事人有惩罚性,又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订金的交付属于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作用。3.法律后果不同。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发生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后果。而订金交付后当事人违约的,并不承担失去预付款或者双倍返还的责任,而是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4.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5.适用范围不同。定金的适用范围并无法律限制。而订金只能适用于须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在实务中也多局限于紧俏商品和物资的购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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