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办理预告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依据这一规定,按揭登记并非法定义务,是否进行登记完全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不过,一旦对房地产按揭进行了预告登记,即产生法律上的对抗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按揭银行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对按揭登记,也就是我国法律上的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作了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按揭银行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当事人未在3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按揭预告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5.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同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也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 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