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妻子王某诉丈夫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046.97元。
法庭审理中,法官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0年5月8日晚,被告张某酒后与原告王某发生争执,被告在家中砸玻璃、摔暖壶,并致原告被碎片划伤;同月28日早晨,被告张某打麻将回家,又与原告发生争执,致原告左眼受伤。原告后于7月28日到宣钢医院眼科住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被打伤后视力下降,怀疑视网膜脱离。原告之后继续在宣钢医院住院治疗,个人共计支付医疗费用3046.97元。治疗期间,妻子要求丈夫拿钱为其治疗,但丈夫一直没有拿钱,妻子王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丈夫为其支付医疗等费9100元。
宣化区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被告虽然是夫妻,但是被告张某侵害原告王某身体造成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规定,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故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04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