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签署《分居协议》是否可以进行公证?
一对夫妇走进成都市公证处,请求对一份分居协议进行公证。协议约定:夫妇俩从现在起分居两年。两年后,再申请公证处出具确实分居了的公证。“公证处怎么能够证明你们两个分居了呢?公证员不可能24小时去监督你们两人。”基于以上原因,成都市公证处拒绝了这个请求。
这对夫妇30多岁,结婚多年,现实生活中都对婚姻出现厌倦情绪,曾经想到过离婚,但都怕自己一时冲动。“我们想过了,从现在开始分居,两年之后看看能否生活在一起,如果还对彼此有眷顾,就继续生活,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就离婚。不过我们有一个担心,到时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就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我们请求对分居行为进行公证。《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满两年,法院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那么你们如何分居呢?”公证处提出了质疑。“我们决定一方另租房屋,分开居住,平时大家不见面。”虽然这对夫妻的条件看似很具体,但公证处还是拒绝了对他们分据协议的公证。
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在当地公证处拒绝受理的情况下,可选择找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或两个邻居、同事见证的方式,或者只要双方同时签字认可即可,而不必公证及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