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是否有相互抚养义务?
王某诉称:2012年10月31日,我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我于2011年4月患上精神分裂症,张某作为丈夫不仅未对我细心呵护,也不给我看病,还将我拒之门外。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尽扶养义务,要求张某给付生活费每月1000元,并负担以后为治疗精神病而产生的医疗费。
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我多次要求其出去工作,都被王某拒绝,王某自己不上班还挥霍家中财产。后因我无法供其挥霍而出现抑郁症。2011年我们开始分居,2011年7月王某痊愈出院,因为她不愿意照看孩子,我让她到其母亲家居住,期间我换了门锁。分居期间我主动联系王某商讨离婚问题,王某都拒绝回应。我们的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明年需要做手术,需要费用8万-10万元,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李某系王某之母。王某自2011年4月患精神病后无经济收入。张某系某县某局职工,月收入4200元。王某2011年7月出院后一直随其母亲一起生活。2012年7月6日,北京市某县残疾人联合会为王某办理了残疾人证明。证实王某为精神类残疾人,残疾等级3级。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现王某没有经济来源且有精神疾病在身,张某作为其配偶,有义务负担其生活费并支付医药费。王某要求其给付生活费和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自2012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生活费1000元,每月5日前支付;王某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机构的正式票据由张某负担。
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