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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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赔偿?案例2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693人看过

王某和刘某某是一对夫妻,2009年,刘某某做生意亏本,因一时找不到更好的发展,就一直待在家里。由于心情不好,他时常无端发脾气。刚开始,王某还比较体谅丈夫的心情,可渐渐地,刘某某的反复无常开始让王某觉得无法忍受,夫妻关系一度非常紧张。

同年9月15日,王某对刘某某说,地里的活忙不过来,希望刘某某下地帮忙。但是刘某某并不愿下地,为此俩人又大干了一架。争吵中,王某将一肚子的委屈全部抖落出来。数落刘某某作为男人,受到一点不顺就萎靡不振,地里活又不理,文不能武不能。刘某某听后更加生气,顺手拿起身边的鱼钩甩向王某。不幸就此发生,鱼钩落到王某的右眼上,直接将王某的右眼球勾出。刘某某当时也吓傻了,连忙拔打120,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

出院后的王某,因缺少了一个眼球,生活中多有不便,时常觉得别人拿她当怪物看,内心非常痛苦。她觉得这一切都是丈夫刘某某造成的,于是一纸诉状将刘某某告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要求丈夫刘某某对自己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经济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特殊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案件的当事人王某和刘某某是夫妻关系,为典型的婚内索赔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夫妻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该案中原、被告又没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原告在保留婚姻的情况下提起婚内索赔诉讼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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